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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请假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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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强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是巩固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的医疗工作秩序、高效率满负荷地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每名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请假和考勤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要自觉遵守并经常组织所属职工学习与贯彻本制度。

第三条 职工请假的假别可分为下列十二种:

(一)事假;

(二)病假;

(三)婚假;

(四)丧假;

(五)工伤假;

(六)产假;

(七)计划生育假;

(八)探亲假;

(九)公假;

(十)年休假;

(十一)台胞台属接待假;

(十二)其它假。

第四条 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请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探亲假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审批表》),按请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包括写明请假假别和理由,起止日期和天数,并附有关证明,向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工作单位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科室主任请假,经批准的请假,事后本人仍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职工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经科室主任同意和未按批准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向科室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未准的应按时上班。

经批准后的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由请假者及时交本科室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第六条 职工每次请假不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满二小时,按二小时论。以此类推。

第七条  职工因各种假全月缺勤的,按无资假、有资假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小于或等于十一天时,按无资假、有资假、出勤的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大于十一天并且有出勤的,按出勤、有资假、无资假顺序记录考勤。

第八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职工请事假,须于请假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2、职工请事假在七天或以内的,由科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医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医院主管院长批准;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事假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医院主管院长批准。

3、职工请事假期间遇有病、丧、产假等假别时,按实际发生日期和假别改假处理。

4、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家属区或街道的义务治安联防以及非经组织安排的机动车培训班学习,按事假处理。

5、职工请事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含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

6、职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二)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凭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院医室开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证明,于休假前向科室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签认后方可休假。住院治疗的职工可于出院后补交病假证明。

2、职工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专科门诊就诊后开具的诊断休假证明,休假前必须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院医室进行签认。签认时应向院医室提交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应的医疗文件,必要时院医室有权组织专科会诊后,再对其休假证明进行签认,无院医室的签认假条无效。职工在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由住院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有效。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按诊断休假证明的起止日期执行,不得间断使用。但休假期间本人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需经科室主任批准并签证。无领导批准并签证,间断后并超过诊断休假证明日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4、职工发生急病、重病,如确实不能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或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就诊时,经当地就近公立医院,或相当乡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假,且确实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病假开始的当日内写信或发电报(以邮戳或发电报日期为准)或打电话向科室主任请假,并于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5、北京地区的急诊休假证明三天有效,外省市的急诊休假证明七天有效。特殊情况(如骨折断肢、重病住院等)须经医院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6、职工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整形、美容以及由此造成的感染等所休假的天数,一律按事假处理。

7、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的休假,不论其是否持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8、职工发生非因工交通事故的休假,经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按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意见处理,未经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凭院医室的病假证明按病假处理。

9、职工工作时间内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看病,事前应向科室主任请假,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部分,有病休证明按病假处理,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要求返岗工作时,须有院医室证明并经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返岗工作。连续休假满三个月及不满六个月的,返岗工作后试工期为一个月;连续休假满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要求返岗工作的,返岗工作后试工期为两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又继续病休的,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发生其它病、伤休假或产假、探亲假等假期,试工期顺延。

职工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仍需定期将院医室的病休证明交考勤员,无院医室的病休证明不支付疾病救济费。

凡连续因病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未经批准而自行返岗工作者,不按出勤处理。

11、经批准的病假,病假期间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

(三)婚假

1、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即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 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另增加奖励假七天。职工结婚,因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使用。

2、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时不再享受婚假。

3、职工离婚后又复婚时,不给婚假。

4、婚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5、职工请婚假要提交有关证明,报科室主任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

6、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一周岁及以上子女)、女职工的公公或婆婆、男职工的岳父或岳母丧亡时,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

2、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丧亡时,死者与职工在一地生活的,可批准丧假一天。但因父母已双亡必须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

3、职工兼有生身父母和养父母的,当生身父母和养父母中一方丧亡时,职工已享受了丧假,则另一方丧亡时,不得再享受丧假。

4、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成人,抚养人去世时,凭有关证明可享受丧假。

5、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6、职工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丧亡时,给丧假一天。

7、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8、丧假报科室主任审核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

9、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五)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时,需持医务部门证明,经安全和劳动人事部门确认,上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确认为工伤后可请工伤假,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可请产假,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另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休产前假,需在预产期前十五天办理休产前假的请假手续。产前假休满十五天仍未生育继续休假的,有院医室休假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产前假休假不足十五天即生育的,不足十五天的天数,可延长到产后休假。

2、女职工生育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时(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 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本条本款第1项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另增加奖励假三十天。

符合晚育规定的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晚育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但需由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经男方单位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十五天或全部使用。

3、女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或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后生育时,可从生育之日起推前十五天改按产假办理,并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产假期满仍需病休并有院医室证明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改按病假继续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产前与产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4、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5、女职工生育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享受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科室主任同意,计划生育部门提供证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本款适用于一胞多胎的女职工),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6、怀孕女职工需持医务部门预约证明或孕期保健卡,经科室主任同意后,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每次占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时间,有医务部门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怀孕女职工需持街道或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科室主任同意后,参加孕期教育,算作工作时间。每次上课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四小时的时间,有医务部门证明的,按病假处理;无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从工作岗位至哺乳室的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往返途中时间每次最多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得跨日累计使用。

8、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正值夏季7月或8月的,其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两个月,但最多延长到9月底。

9、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产假、产前检查、哺乳时间等有关待遇,其所休假天数和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事假处理。

(七)计划生育假

1、已婚女职工进行人工流产、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和职工因绝育手术后遗症而休假的,凭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按计划生育假处理。

2、男职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男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女方一至两天假;女职工做绝育手术无人照顾时,凭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可酌情给男方一至七天假。休假期间按计划生育假处理。

3、非婚人工流产的,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4、休计划生育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八)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可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各类院校毕业生,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探亲假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职工当年未能探亲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享受未婚探望父母的待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对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规定的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外地与未婚夫(妻)结婚时,不再另给婚假。

符合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探亲期间父或母去世,或在父或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四年期间,还未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或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5、职工因各种原因,已婚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三十天(不包括女职工按劳保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时,在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在四年内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未婚的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即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内应享受的探亲假。

6、探亲假假期原则上应一次使用,特殊情况时经医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分两次使用探亲假假期。

7、职工探亲,应根据科室的工作安排,在探亲前向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后方能休假。

8、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或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及亲兄弟姐妹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9、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九)公假

1、职工参加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和首钢总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等活动,以及参加首钢总公司组织的休养,根据主办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通知,考勤员方可按公假办理。

2、职工因工伤住院,由组织派去护理伤员的职工,在护理期间按公假办理。

3、职工献血后,凭献血证明自献血之日起计算给予一周(含公休日)休息时间,休息期间按公假办理。规定的休息期满确因身体不适不能到岗工作,经院医室诊断确认与献血有关的并发症休假期间,可仍按公假办理。

4、职工因公出差在一周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科室主任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休息时间。

5、职工接受组织安排的采访,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凭采访单位出具的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6、公安、司法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本院职工在工作时间参加出证、陪审或协助破案等活动时,根据有关部门证明,可按公假办理。

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亲属、亲友的原因,被传讯、审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事假处理。

7、职工经批准参加各种学习(脱产或半脱产)、经批准参加成人或自学高考等,按规定的听课、复习和考试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均按公假办理。

8、经组织部门确认为民主党派成员的职工,除每月参加正常的组织活动外,参加民主党派组织的临时性会议、学习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其参加活动的时间可按公假处理。

(十)年休假

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l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O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l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的;

(6)触犯刑律,被刑事拘留期间的;

(7)被判刑,缓刑或监外服刑期内的。

4、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3条第(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职工累计旷工7天以下的,相应扣减年休假天数(扣完为止)。

6、工作累计满l0年的当年休年休假职工,如8月参加工作,则7月及以前休年假为5天,8月以后休年假为10天;工作累计满20年当年休年假职工以此类推。

7、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的外调入职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8、外调入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依据人事档案材料或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定。

9、科室应在确保医疗工作秩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职工意愿,年初统筹安排,制定逐人的年休假计划,并将计划安排告知职工。

10、医院领导的年休假计划,执行首钢总公司文件规定,科室负责人的年休假计划,由医院组织部负责安排。

11、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二次。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12、科室应当保证在岗职工按计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经医政处和劳动工资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按照国家和首钢总公司的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单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3、职工休年休假前应履行请假手续。科室应建立职工年休假管理台帐,以方便查阅,细化管理。

14、实行年休假后,放射休假为2周,放射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办理放射休假的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台胞台属接待假

1、台胞、台属职工在境内接待其不属于探亲范围回大陆探亲、观光的其他亲属(如祖父、外祖父、伯父、叔父、姑姑、姨、舅、亲兄弟姐妹以及上列人员的配偶),可请台胞台属接待假。

2、职工凡未经组织部门确认其台胞、台属身份,或经确认身份后情况又有变化的,由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材料,作为批准接待假的依据。

3、台胞、台属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一至三天。

4、台胞、台属职工到境内其它地区接待其回大陆的亲属,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三至五天(另加往返路程假)。

5、职工经批准的台胞、台属接待假,发放基本工资。

(十二)其他假

1、职工因分房、调房搬家,因房管部门修缮房屋家中无人照管,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而搬迁住户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凭房管部门或市政拆迁办公室等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科室主任批准可给假一至两天。

2、职工居住的房屋需要装修,无论其是否居住首钢房,确因需要留人看管配合时,经科室主任批准按事假办理。

3、职工因家庭被盗或家庭成员被伤害等原因,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期间需职工配合占用的工作时间。

4、职工婚前检查及婚前教育等,事先向科室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给假最多不超过两个半天。

5、职工的夫或妻一方,为其独生子女定期检查时,持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科室主任同意,每次最多不超过四小时。

6、职工为其子女参加家长会,凭学校证明,经科室主任同意占用的工作时间。

7、女职工患痛经且有痛经病史或临床有明显症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院医室证明,可在经期休息一天。

8、经批准的其他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