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药品差错登记与分析制度
第一条 各药房都应建立药物差错、事故登记、讨论报告制度。由各药房负责人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后果,(按科室统一印发表格填写)务必做到及时、准确并及时组织讨论总结。
第二条 凡发生医疗差错、事故或可能是医疗差错、事故的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班组负责人报告。班组负责人及时向科室报告。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政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当事人及所在班组应主动填写差错登记表或医疗事故登记表。
第三条 差错、事故发生后班组或个人,如不及时(当即)汇报,或有意隐瞒,事后发现,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 药房设差错、事故登记本,发生差错事故后,由本人或发现者及时登记发生经过、原因、后果,以备核实。
第五条 发生差错事故后,应积极采取弥补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六条 临床药学组设全科差错、事故登记本。每月组织有关药房负责人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七条 对已发生的护理严重差错或事故,经调查、讨论后,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