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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药品储存管理与养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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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在储存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储存药品数量准确,质量稳定,管理安全及药品周转,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药库应按照所储存药品的要求,分别设置专用的冷库(冰箱、冰柜),冷库(2-10℃),阴凉库(<20℃),常温库(10-30℃),库房内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二条  库房管理员应熟悉药品的性能和储存要求,有明显色标标志。在库储存严格遵守下列要求:将药品按其剂型分类和储存条件放入不同的区域;库房管理员搬运药品应规范、文明,防止在搬运过程中损坏药品;药品应严格按药品外包装图示的要求和批号码放在地架或货架上,严禁药品直接接触地面、倒置及混垛现象;怕压的药品应控制码放高度,定期翻垛;零头药品储存于零头架上。

第三条  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空调等之间应留有相应的间距,堆垛时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施;货架防尘设施;符合安全用电的照明设施;防鼠、防虫设施;消防、安全、防盗设施等。

第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入易燃库,确保安全。低温保存药品放入冰箱、冷库。毒麻药品放入毒、麻药品库,双锁保管,每月核对,按需每周一次领发,应当面点清。

第五条  药品入库后,库房管理员负责建立药品帐卡,及时记录药品出入库情况,保证物卡与实物数量一致,并做到按月盘点,确保帐物相符,杜绝错入、漏入、错发、漏发等错误。

第六条  库房管理员应及时、正确地在本院HIS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入库、出库操作。

第七条  根据各使用部门的领药情况备货,除使用部门有特殊要求下,出库药品应做到“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

第八条  库房管理员负责在库药品的养护工作,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及保管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库房管理员每日对库房(包括冷库和冰箱)温度、湿度进行检测,并填写《药库温湿度记录表》。发现库房温度、湿度超出或临界范围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 库房管理员每月末核对、汇总在库储存近效期药品情况,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填写近效期药品登记表,一式两份,报药库组长、采购员,采取加快使用或联系退换货等方法解决。

第十一条  养护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库房管理员应暂停发货,报药库组长、质量管理员复查,必要时送药检室检验,确认药品合格方可继续发货。经检查确认不合格的药品,库房管理员停止发出,必要时召回发出药品。

第十二条  管理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按需购药,择优采购”,注重库存的合理性、时效性,优化库存结构,控制库存总量,减少积压和损失。对药品进、出流通应有批号记录,记录保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