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十万元,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学科的建设,合理规划安排,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购买计划,进行市场调研,对所购仪器设备将要承担的任务及工作量进行预测分析,提出购置仪器的充分理由,填写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由医学工程处组织相关专家及经营管理处共同进行论证,确认购买的必要性。
(三)医学工程处还要对所购仪器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充分论证,综合考虑仪器适用学科范围及应用水平,对所选仪器的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考虑,提出是否立项。
(四)经医院医学装备委员会审批后医学工程处方可购置。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的安装、调试、验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由使用单位和医学工程处共同完成,除按合同规定验收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附件、零备件外,须认真填写安装、验收报告,使用单位拟订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等。验收合格后,设备的所有文件纳入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负责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名单要报医学工程处备案,高档、贵重的仪器应配备相对稳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帐、物、卡相符。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要求相关材料必须齐全(包括:论证报告、合同、发票复印件、免税单、验收报告、商检索赔及技术资料)。固定资产专人管理。
(二)正规的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切实做好维护和维修记录。
(三)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用的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四)对仪器设备的各种功能,写出使用指南,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功能开发。
(五)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一律要通过严格培训考核,持操作证上机。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转借、转让。如确实需要拆改,必须经医学工程处批准,由维修工程师操作完成,院内转借、转让须经医学工程处批准,办理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手续后,方可移动设备。
(七)保管好附件、备件以及相应的工具材料等。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都应面向全院,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临床、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科室、实验室、中心应建立设备的使用、操作、维护、安全规程。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科室、实验室、中心人员有义务对其它单位的使用人员进行指导,而其它单位的使用人员必须在该科室、实验室、中心人员监督下使用仪器设备。
(三)实行“专管共用”后,院外单位的服务按市价收费,院内服务执行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统一收费标准。钱款统一交收费处,所创效益按医院所订相关政策计算分成。
(四)为鼓励“专管共用”,对“专管共用”开展好的单位,经医学工程处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使用效益高,管理维护好,重视设备功能和实验技术开发,创收节支有成效的大型精密仪器管理人员、技术员、科室(实验室、中心集体),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损坏、丢失,按《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凡放置一年(含一年)未使用或利用率低于同类产品40%的,提出警告,限期改进,逾期不改,医学工程处有权调转它处。
第九条 凡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使用的,医学工程处提出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进行考核,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