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一)医疗器械
(二)工具、量具
(三)仪器、仪表。
第二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实行院、科室二级管理。
第三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新购置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经手人填写“低值卡”(一张),由院、科室仪器管理人员进行帐、卡、物的管理。
第五条 不能独立使用的零件、附件不必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增值即可。
第六条 每年要进行帐、卡、物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充分发挥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的作用,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
第八条 个人借用的低值医疗仪器设备,要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填写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仪器设备借用单作为信用凭据。
第九条 对相关的耐用消耗品(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胶卷等)要加强管理,履行领取手续。
第十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的院内外、科室间调拨,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医学工程处备案后,进行调拨并及时转帐。
第十一条 低值医疗仪器设备的报废核销手续,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学工程处备案审批后,院、科级仪器管理人员进行报废核销手续。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事宜所得残值,按规定返回医院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等。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