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医疗计量器具使用
(一)新领用或新起用的计量器具在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标准器、计量器具应有专人管理,使用中应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标准器、计量器具因正常磨损或事故损坏,经检定精度达不到原来使用要求时可由其使用部门提出降级、报废、更新申请。
(四)因标准器、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而需补充时,应由使用单位向医学工程处提出购置计划,由医学工程处负责购买。
(五)在使用设备时,遇意外事故时(突然停电)仪器负责人应立即关断仪器开关或拔下电源插头并做妥善处理,避免仪器损坏。
第二条 计量器具封存
(一)计量器具的封存是指使用科室在帐的器具暂时不用,以后仍需使用的计量器具。此类器具在封存期间可不进行计量检定。
(二)计量器具一年以上未曾使用或准备停用的,使用单位可提出封存申请,由医学工程处审批,封存期间不进行检定。
(三)凡批准封存的仪器,要在其档案上注明。
(四)封存的标准器、计量器具要有专人负责保养,在封存期间若出现因保养不当所至的损坏,要按责任制对负责人进行考核。
(五)封存设备需要启用时,要提前一个月向医学工程处提出申请,由医学工程处安排周期检定,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计量器具的封存及解除封存的审批权属医学工程处。
(七)封存程序如下:
1、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封存申请,交医学工程处。
2、由医学工程处计量组签署意见,交处长审批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存档。
3、封存后的计量器具应由计量人员贴上封存标签,未经计量组专业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标签。
4、封存期间,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5、封存期间计量器具严禁使用。
(八)解除封存程序:
1、使用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封存申请,交医学工程处。
2、医学工程处计量组签署意见,交处长审批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存档。
3、医学工程处计量人员撕下封存标签,并将该器具列入医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目录。
4、经强制检定后,该器具可正常使用。
第三条 医疗计量器具报废
(一)计量器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报废:
1、主要零部件损坏,长期无法修配,或虽能修配但维修费高于原价。
2、经多次修理无法达到使用精度,且无法降级使用,失去使用价值。
3、使用频繁,使用期达十年以上者,主要零部件破损老化,产品型号陈旧已被淘汰。
4、主要零部件损坏,且此类产品属淘汰产品,厂家已不生产,无备件来源。
5、经计量鉴定部门检定不合格者,认为应予报废的标准计量器具。
(二)计量器具的报废审批程序
1、标准计量器具及非本院授权检定的计量器具报废审批权属北京市及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台式、表式、立式血压计及台案秤、人体秤报废审批权属本院医学工程处计量组专业人员,计量器具报废应出具报废单。检定人员填写报废单,检定员一栏由检定员填写,审核一栏由计量员签认,并由医学工程处处长审批。
(1)使用单位持报废单去器械库领用新器具,再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2)属于固定资产标准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