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确保投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大型医疗设备招投标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
大型医疗设备限定:
单件医疗设备价值大于20万元人民币。
成套医疗设备价值大于100万元人民币。
利用国际组织贷款、政府贷(拨)款以及面向社会市场公开招标的医疗设备,其招标活动,按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医疗设备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原则上都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医疗设备承制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招投标:
(一)医疗设备采购估算价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点医疗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上述规定额度以上的特殊、重大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或因设备采购全部具备条件后再进行招投标对工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经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方可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医疗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保证投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发包:
(一)医疗设备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事故抢修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医疗设备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受技术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招标医疗设备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医疗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概算经总公司审定后,方可以进行招标准备工作。
(二)资金落实,医疗设备清单、施工方案、设计预算等设计资料齐全,委托手续齐全,方可办理正式招标工作。
(三)对于全部具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对工期有重大影响的特殊情况,经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进行招标工作。
第八条 设备采购招标可以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4家;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一般不得少于3家。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完整、严谨。招标文件应包括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要按照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经院长批准后制做、发放。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资质由医学工程处审查、报院长审批后备案,经审定合格后投标人方可进行投标。
第十一条 设有标底招标的医疗设备,标底价格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预)算,依据有关的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供应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服务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标底(预算)在评标中应当作为主要条件,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所有接触过标底(预算)价格的人员都应严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标委)负责独立完成。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医学装备委员会成员、科室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为评标委的召集人,评标委员与召集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标采用定量制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定内容包括投标人对招标书响应程度、设备制造方案、企业信誉及实力、制造周期、相同或相近设备的业绩、投标报价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其中投标报价因素所占权重不小于 40%。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设备采购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评标专家人员的组成,由医学工程处会同纪(监)委按照专业性要求选聘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是品德高尚、公正无私、具有相关技术知识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道德品质有问题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
第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其他废标条件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标报告,按排名先后顺序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提出确定中标人意见,报院长批准。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须经总公司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购入医疗设备投入使用后;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资料应归档备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设备制造。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设备制造,也不得将中标设备肢解后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设备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医院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纪(监)委是医院行政监察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党委、纪(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医学工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学装备故障紧急替代制度
第一条 医学工程处根据医院临床工作需要对全院医学装备进行配置。
第二条 重点保障急救类、生命支持类医学装备的临床使用,保证其100%的完好率。
第三条 日常诊疗工作中,在用医学装备发生故障且无法立即修复时,本科室若无可替换医学装备,使用科室应及时通知医政处(非工作时间通知医院总值班),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配,满足临床救治工作需要。医学工程处保证设备调配后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大型医学装备故障应急
(一)大型医学装备(CT、MR、DSA 等)发生故障后,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医学工程处报修。
(二)医学工程处接到报修后应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抢修,并将维修情况告知使用科室。
(三)不能立即修复时,由医学工程处向分管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汇报。
(四)修复后应及时告知使用科室、总值班及分管院长,以便及时使用。
第五条 调入科室及调出科室要详细记录医学装备的调配情况。
第六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医学装备的正常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