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退药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照有关退药的若干规定
(一)执行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24号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二)门、急诊输液用药做到在院交方、配药注射,凡是有患者将输液药带出本院的,一律不予退药。
(三)执行“患者因入院、死亡、或发生不良反应可退药。但发生不良反应的开方医生必须填写不良反应报表和退药申请单”的规定。
(四)违反以上规定、或因向患者及家属交代不清所造成的损失由相关科室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如遇特殊情况临床科室应及时报告。
第二条 药房应掌握患者退药基本条件
(一)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
(二)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三)退药时间一般不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回的药品原则上不可继续使用。
第三条 合理退药前应先办理退费手续
(一)由于药物不良反应等原因需要退款的,由开单科室医生为患者开具退款单,填写退款原因及相关内容后由本科室上级医师签字确认。(一式一份)
(二)患者凭退款单、原始收据、原处方及治疗单等,到执行科室签字确认,再到收费处办理退款手续。
(三)收费处收费员根据退款单,以及与退费有关的原始收据、治疗单、申请单等,填写流水号和收据编号,并签字确认,办理退费手续。
(四)财务处、门诊部和出入院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