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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争议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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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政处应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政处应当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患关系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患关系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患关系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