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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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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护理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院独立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我院执业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五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护士工作。未注册护理人员具体管理规定执行本院《未注册护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本院工作的所有护理人员包括进修护士、实(见)习生必须执行本院《护理人员准入管理制度》、《护理人员分层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未注册护理人员作为助理护士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护士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

第七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患者的身心状态,对患者进行科学的管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八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所从事的各种技术业务必须经过规范培训并考评达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护士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一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在本院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所有护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按相关规定接受并完成规范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在本院护理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的所有护理人员按医院规定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并实行分层管理、能级对应、同岗同酬和绩效考核等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