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
第一条 护理继续教育目的: 提高护理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护理服务质量,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护理继续教育对象:指护士、护师及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护理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护理继续教育组织管理:护理部、科室分别设专人负责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护理部职责:
1、根据北京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申报护理继续教育市级、区级项目。
3、制定护理人员分层次分阶段培训方案与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科室制定专科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5、定期督导检查院、科两级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对培训进行效果评价,分析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
6、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评价标准,并不断完善。
(二)科室职责:
1、落实护理部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制定本专科护理人员分层次分阶段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组织本专科继续教育自管项目授课与管理。
3、督导检查本专科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对培训进行效果评价,分析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
4、确保本科室继续教育培训达标。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与方式:
(一)内容:适应各层护理人员的实际需要,以护理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形式: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护理查房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科内学习、练兵及远程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接受继续教育的护理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需要,首选参加与本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五条 学分管理:详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六条 护理人员取得学分要求:
(一)护士:继续教育学分达25分(不分Ⅰ、Ⅱ类学分)
(二)护师及以上:Ⅰ类学分:≥10分
Ⅱ类学分:≥15分
第七条 护理继续教育考评:
(一)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使用IC卡登记、统计学分,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护理人员每年都应参加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是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所有护理人员按要求参加护理部及科室安排的培训与考核,达标上岗。
(三)考试达标规定:理论成绩≥70分,操作成绩(N0-N1≥85分、N2≥90分、N3以上≥95分)。
(四)考试未达标者,继续培训学习,一次考核不达标者考核50元;二次考核不达标者考核100元,三次考核仍未达标者,下调其奖金系数,调整工作岗位,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直至考核达标。
(五)考试作弊者,考核本人200元,按三次考核未达标处理。
(六)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其任职、晋职的重要条件。
(七)科室继续教育培训≥90分为达标,季度不达标者考核。